头骨异常:这是龙勃罗梭最重视的部分。他认为犯罪人的头骨容量往往小于“文明人”,且形状异常。除了著名的“中央枕骨窝”,他还关注颅骨不对称、骨缝过早闭合形成的怪异头型、以及前额的特征——低平、倾斜、后退的前额被认为象征着智力低下和缺乏理性控制。
面部特征:(1)下颌与颧骨:过大、突出、方正的下颌骨(俗称“腮骨横张”)以及高耸的颧骨被视为原始和凶猛力量的标志。(2)鼻子:他认为不同罪犯的鼻子有不同特征。盗贼往往拥有扁平、上翘的鼻子(类似猿类),而暴力犯、杀人犯则常伴有鹰钩鼻或鼻尖如锋的鼻子。(3)嘴唇:肥厚、肿胀、外突的嘴唇被关联到感觉迟钝和性欲过剩,因此常见于性犯罪者。(4)面部整体:面部不对称是重要指标,例如大小眼、嘴角歪斜、耳朵大小异常等。
五官与毛发细节:(1)眼睛:他认为犯罪人的眼睛具有独特的神态。小偷的眼神游移不定、闪烁狡猾;而杀人犯则是冰冷的、玻璃般的凝视,且常布满血丝。(2)耳朵:耳朵的异常备受关注。它们可能异常的小,或者相反,像黑猩猩一样缺乏耳轮,直接向外伸张(即“招风耳”的一种极端形态)。耳垂的大小、形状也被纳入观察。(3)毛发:卷曲、粗硬、浓密的头发,或者过早秃顶,都被视为原始特征。他还认为女性犯罪者往往毛发更接近男性。
身体与四肢:(1)臂展:过长的臂展(手臂平伸长度大于身高)被认为是类人猿的典型特征,意味着身体结构更接近原始祖先。(2)手脚:纤细、修长的手指被认为是小偷的标志(象征“手动灵巧”),而某些犯罪者可能有多指或缺指等异常情况。(3)体态:肋骨数量异常(过多或过少)、多乳头、骨盆异形等都被记录在案。
皮肤与纹身:龙勃罗梭对纹身抱有极大的研究兴趣。他不仅记录纹身图案,还分析其内容。犯罪人的纹身多倾向于残酷、色情、迷信的图案,或者使用特殊的暗语和符号。他将此解释为“原始人”通过皮肤进行表达的天性,是内心野蛮和无法适应文明社会的直接外化。
龙勃罗梭并未止步于笼统的“犯罪人”特征,他进一步试图为不同类型的罪犯进行“面相画像”:
杀人犯:冷酷的目光,鹰钩鼻,强壮的下颌,头发卷曲,臂展长。
小偷:眼神游移,表情丰富,眉毛浓密,手指灵巧,鼻子多上翘。
强奸犯:嘴唇厚实,眼皮浮肿,身材纤细,甚至可能患有癫痫。
女性犯罪者:龙勃罗梭认为犯罪女性比正常女性更接近男性特征,如更短的身高、更多的皱纹、更小的头围和更暗的毛发,是“双重反常”的体现。
龙勃罗梭认为,这些“野生”的、未开化的个体无法适应1870年代的文明社会,因此不可避免地会转向犯罪。他们的行为由生理决定,而非自由意志。这些特征出现的越多,该个体是“天生犯罪人”的可能性就越大。他声称,在研究了383名死者罪犯和3839名活体罪犯后,高达40%的人表现出这些“返祖”特征。
然而,用现代科学的标准审视,他的研究方法存在致命缺陷:
一是缺乏控制组:他最受诟病的一点是,他只测量了罪犯群体,却没有与普通守法公民进行系统性的比对。这就好比为了找出“学霸”的特征,却只研究了清华北大的学生,而完全忽略了那些同样聪明但选择其他道路的人。例如,英国犯罪学家查尔斯·戈林(Charles Goring)在1913年进行了一项更严谨的研究,对比了3000名伦敦囚犯与普通民众,最终未能复制龙勃罗梭的任何发现,给了“天生犯罪人”理论沉重一击。
另外,样本偏见:他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已被定罪入狱的罪犯,且多为贫困阶层。这混淆了“阶级特征”与“犯罪特征”。那些同样具有所谓“返祖”特征但未被抓捕或出身优越的人,则被排除在样本之外。
三是混淆因果:即使某些生理特征在罪犯中更常见,龙勃罗梭也武断地将其归为“原因”。但更合理的解释可能是:这些特征(如下颚突出、相貌粗陋)可能导致个体在社会交往中遭受歧视和挫折,从而增加了犯罪的风险。正如现代犯罪学家阿格纽(Agnew, 1992)的“一般紧张理论”所指出的,负面社会互动引发的愤怒和挫败感,才是犯罪的重要推手。
评价:龙勃罗梭的理论却产生了巨大而复杂的影响。从积极角度,他将犯罪学从道德哲学和神学的框架中解放出来,使其成为一门可以实证研究的“科学”,被誉为“现代犯罪学之父”。他开创的犯罪分类学(如将罪犯分为“天生犯罪人”、“激情犯罪人”、“偶然犯罪人”等)启发了后世的犯罪心理学研究。
与此同时,天生犯罪人学说的危害性同样深远。龙勃罗梭的“返祖”特征描述,与当时欧洲殖民者对非洲、亚洲等“野蛮”族群的刻板印象高度重合。他的理论为种族歧视提供了“科学”外衣,被用来证明某些种族天生低等、更具犯罪倾向,从而为殖民统治和种族压迫正名。此外, “天生犯罪人”的逻辑直接导向优生学——即通过控制生育来“净化”人种。该理论认为,那些带有“不良基因”(包括犯罪基因)的人应该被绝育或消灭,以防止“劣质”基因传递。这一思想在20世纪初的欧美盛行,并最终被纳粹德国推向极致,成为大屠杀的理论依据之一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